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AYX爱游戏- 爱游戏体育官网- APP下载制度(2024)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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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AYX爱游戏- 爱游戏体育官网- 爱游戏APP下载制度(2024)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财税咨询顾问,时代智汇咨询财税咨询顾问。曾任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参与过各类民办学校财税咨询、风险评估等项目,服务学校涉及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四川等多地民办学校,在民办学校财务管理、风险导向审计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024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步废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民办学校”均代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类型,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直接关系到办学合规性、资金使用效率及监管适配性。本次修订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行业监管要求,针对民办学校实务中的核心重点(如学费收入核算、资产管控、专项基金计提等)作出重大调整。

  原制度适用范围覆盖境内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民办学校),明确需具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不取得经济回报、不享有组织所有权”三大特征。新制度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了适用边界:一方面,将“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调整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另一方面,将“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细化为“资源提供者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与民办学校资产不得私分、不得用于非办学目的的监管要求更加契合。

  1. 新增风险准备金等专项资金核算要求。新制度明确:如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该核算要求将监管规定转化为会计流程,更加贴合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民办学校应当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的要求。

  2. 新增受托代理业务全面规范说明。原制度对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界定模糊,新制度专门明确了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适用范围和条件(具备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无协议时满足附加条件),以及受托代理业务收入的核算规则,解决了民非组织开展受托代理业务时“无章可循”的问题。

  3. 新增劳务、服务捐赠核算规则。原制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新制度要求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合法有效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劳务、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其他情况不予确认。

  1. 简化限定性净资产重分类要求。原制度规定,限定性净资产在相关限定条件解除时需重分类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实务中存在判断标准模糊、操作繁琐的问题。新制度取消了这一重分类要求,明确民非组织应将各项收入和费用直接区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进行核算,期末直接将限定性收入和费用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收入和费用结转至非限定性净资产,显著降低了会计核算难度,提升了核算效率。

  2. 删除合并报表要求。实践表明,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关注个别报表信息,对合并报表无实际需求。新制度删除了原制度中关于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相关信息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加强披露,简化了财务报告编制要求,同时保障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新制度下不仅对于“资产”和“负债”进一步明确了其确认条件以及计量方法细则,同时也新设/调整了部分核算科目。

  1. “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除股权、债权外的其他长期投资,如长期委托理财、与其他机构合作办学的长期投资(未形成股权的)等。原制度下此类投资多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易导致资产分类混乱。新制度明确该科目核算范围后,民非组织需将符合条件的长期非股权、非债权投资转入本科目。该科目可清晰反映民非组织投资情况,便于监管部门核查投资合规性。

  2.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核心适配场景包括:校园大型装修支出、教学设备大修支出、办学场地长期租赁改良支出等。原制度下此类支出多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导致办学成本波动过大。新制度要求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例如:学校花费200万元对教学楼进行大修,受益期10年,每年摊销20万元,会计处理为“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分期摊销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教学成本’,贷记‘长期待摊费用’”。该科目可均衡各年度办学成本,更真实反映学校持续办学的成本水平。

  3. “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专门核算本年度发现的前期差错更正对净资产的影响,如以前年度少计学费收入、多提折旧、漏缴税金等。原制度下此类差错多通过当期费用或收入调整,易掩盖前期核算问题。新制度要求通过该科目核算,例如:发现上年度少确认学费收入1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期末将该科目余额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该科目可精准追溯前期差错影响,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连贯性,契合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财务规范的严格要求。

  4. “税金及附加”科目:集中核算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采购合同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原制度下此类税金分散在“管理费用”“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核算,不便于税金汇总核查。新制度实施后,民办学校需将所有税金及附加统一转入本科目核算,例如:计提房产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该科目可清晰呈现学校税负情况,便于财务人员统筹申报纳税,也便于监管部门核查税金缴纳合规性。

  5. “所得税费用”科目:明确核算民办学校应缴纳的所得税费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区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仅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全面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制度下所得税核算不规范,部分学校通过“管理费用”核算,部分直接冲减净资产。新制度要求通过该科目单独核算,例如: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

  1. 统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原制度允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部分民办学校通过权益法核算关联企业投资,存在利润调节风险。新制度结合民办学校“以办学为核心,投资非主业、不追求经济回报”的定位,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统一改为成本法,并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如对于民办学校常见的对外合作办学投资、校办企业投资等,需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后续仅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同时需在附注中披露投资标的(如合作办学机构、校办企业)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影响程度及被投资单位盈利/亏损情况,契合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对外投资的监管要求。

  2. “业务活动成本”科目细化:新增了两个核算细则,对于“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的区分,新制度下需要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民非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设立慈善信托支出”明细科目。

  3. 调整“资产减值损失”独立于“管理费用”核算范围。原制度将资产减值损失纳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导致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如教学设备折旧)与管理费用混淆,不利于成本管控。新制度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将教学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减值损失从管理费用中分离单独核算。对民办学校而言,可更清晰区分“办学直接成本”“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便于教育部门、捐赠人核查办学资金使用效率,也为学校内部成本管控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为提升民非组织会计信息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与监管效能,新制度大幅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多项新增披露事项,细化了披露内容。

  1. 关联方披露(民办学校高风险点):新制度明确关联方界定标准(如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关键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等),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性质、交易类型(如关联方提供办学场地租赁、设备采购、资金拆借等)及交易要素(金额、定价政策、付款方式等)。民办学校需重点梳理关联方清单,避免与关联方发生非公允交易(如低价租赁场地、高价采购设备),通过规范披露防范合规风险。

  2. 分支机构披露:针对设有分校、教学点的民办学校,要求披露分支机构的数量、分布(如市内外、省内外)、业务范围(如学历教育、非学历培训)、资产负债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原制度下部分民办学校分校资金管理混乱,新制度通过强化披露要求,推动总校统筹管控分校财务,规避资金挪用风险。

  3. 新增慈善信托相关披露。若民非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需披露所有参与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情况,以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强化了慈善信托业务的透明度。

  4. 补充会计估计变更披露。明确要求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影响金额(或无法确定影响的理由),提升了会计政策变更与估计变更的信息透明度。

  5. 明确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新制度明确了报告期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条件,重大会计差错的判断依据。

  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非会计制度,在多个常规会计处理(如对于资产和负债定义的进一步解释)和科目设置上(包括会计科目名称变更,如“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统一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的变化有借鉴趋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趋势,而对于民非组织的个性化科目上又针对其特殊性做了进一步的细则说明和操作规范(如限定性/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强调了其差异性。

  整体来说,新民非会计制度对于民办学校的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来说亦取得了进一步优化——通过新增“其他长期投资”“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覆盖办学特殊需求,通过整合净资产科目、细化成本科目提升核算精准度,通过增设“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规范合规管理。其中“所得税费用”科目的明确,进一步厘清了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核算边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区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仅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全面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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