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易能换购获100%产权!安居房新政AYX爱游戏- 爱游戏体育官网- APP下载又一地跟上了!

2026-04-19

  AYX爱游戏,爱游戏体育,爱游戏体育官网,爱游戏APP下载今年元旦,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落地后,海口、三亚、乐东等市县先后出台征求意见稿,跟上了省里的步伐。

  就在今天上午,保亭县住建局也发布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保亭的安居房管理办法也是在《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的精神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的细化。

  ②家庭成员至少1人在海南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1年,且每年在县内实际居住不少于183天(部分特定公职人员可提供工作证明代替)。

  第一类(公职人员):通过公开招录、调动等方式到本县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可提供录用文件代替社保。

  第二类(普通居民):持有本县居住证连续2年以上,且在海南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2年,每年在县内居住不少于183天。

  ①上市交易:政府优先回购;若放弃,可卖给符合条件者或社会购房者。售房款按70/30产权比例分配。

  公式为:补缴价款=届时市场评估价*(30%-2%*持有年限),持有年限超过15年按15年计算。

  ③换购政策:购买满3年后,因家庭成员增加导致人均面积低于标准,可申请换购一次100平米以上大户型。

  ④禁止行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改变用途、设立非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等。

  当然,现在这份文件仍然是征求意见稿,待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即可进入正式施行阶段。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及重点产业从业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结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本县)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因地制宜、保障民生的原则,优先保障本地户籍居民和服务本县重点产业的引进人才住房需求,助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安居房的政策制定、制度设计、规划编制、计划统筹等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各乡镇安居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安居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本县安居房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安居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安居房规划立项、土地供应、资金保障、资格审核、人才认定、税费征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具体承担安居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以及安居房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轮候配售、上市交易、政府产权处置、换购、违约处理等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安居房建设管理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并以需定建,优化房源布局,提升住房品质,助力乡村振兴和县域产业发展。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资源承载能力、人口结构变化、住房需求、引进人才规模等因素,编制本县安居房发展规划,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安居房规划重点布局在县城主城区、重点集镇、产业配套区域,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配套完善、教育医疗资源可及性高的区域,兼顾乡镇重点区域的基本住房保障需求。

  第九条 安居房建设、筹集严格遵循以需定建、以需定购、供需平衡原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安居房建设和配售情况动态监测,每年10月底前,结合本县安居房需求摸排结果、销售去化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实施。

  若本县安居房销售套数占累计已开工套数比例低于85%,或虽达到85%但监测发现供大于求、去化周期过长的,原则上不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筹集计划,不开工新项目、不筹集新房源。

  (一)新建。利用新供应土地、存量住宅用地以及依法改变用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等集中建设。在商品住宅、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中配建。

  (二)既有房源转化。通过资产划拨、收购、货币补贴等方式将政府闲置住房、闲置安置房、市场化商品房或其他社会房源转为安居房。

  第十一条 新供应土地建设的安居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存量非住宅用地以及既有房源转化等方式建设、筹集安居房的,项目应当位于人口聚集的县主城区、县城关镇或产业园区。

  安居房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符合本县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后可用于安居房建设。其中,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用地经充分论证可依法改变规划用途和土地用途,并根据安居房销售定价、土地评估价格等因素合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用于建设安居房。

  第十三条 本县新供应的安居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本县安居房销售价格、建造成本、合理经营利润等特点,确定土地出让熔断价,制定竞价规则和成交原则,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以招标方式出让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的,竞标人报价不得超过熔断价格,并按照综合条件最优者确定竞得人;以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的,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达到熔断价格后,可根据需求实行“一地一策”,转入竞品质或竞配套阶段,同时结合摇号等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十四条 安居房项目建设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海南省及本县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按要求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鼓励使用环保建材和智能建造技术,确保住房质量安全。

  安居房套型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人口结构变化情况,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全县安居房房源实行统筹,统一管理、统一配售,各类方式筹集的安居房房源全部纳入县级安居房房源库,不得自行分配。

  土地使用权人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可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服务本县重点产业的从业人员予以优先保障,优先保障名单需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安居房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在全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安居房;除按有关规定条件申请小户型换购大户型外,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次安居房。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独立申请购买安居房。

  本县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年满22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购买安居房。

  第十七条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1套本县安居房:

  (一)在本县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家庭成员至少1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1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或已连续在本县工作生活满1年的本省户籍居民,可提供同期内在本县生活居住证明材料及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连续1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或经公开招录、公开选调到本县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本县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无工作经验的本省户籍居民),可提供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承诺书等材料,作为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代替材料;

  第十八条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符合下列两类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县购买1套安居房:

  (一)在本县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经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提供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承诺书等材料,作为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代替材料;

  (二)在本县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成员至少1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第十九条 本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以及本县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和申购条件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本县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县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三)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和涉公商品住房的;

  (四)曾采取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安居房,且仍处于申购限制期内的;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购时,应当对不存在上述情形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纳入购房合同,若存在虚假承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线上:通过海南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保亭县人民政府官网等渠道提交申请;

  (二)线下: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状况核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依托本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按照规定程序对安居房购房资格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在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名单,公示时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书面提交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在受理复核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反馈复核结果。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住房、社保、工作单位等与购房资格相关的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报告。

  申请人取得准购通知书超过半年以上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在组织选房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复核购房资格,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选房资格,注销《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县安居房销售价格按照《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县域实际确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安居房销售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测算,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每年根据市场情况、建设成本变化动态调整。

  本县安居房产权份额实行固定比例,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县人民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代持,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六条 安居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并完成样板间建设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根据本县安居房轮候规则制定选房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选房。

  选房实行分类轮候、优先保障原则,轮候顺序依次为:本县户籍无房家庭、本县安置退役军人家庭、引进人才、非本省户籍长期工作家庭;同等条件下,无房户、现役和退役军人、困难家庭、多子女家庭、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选房。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可申请公证机构对选房过程进行公证,或组织群众代表见证,选房全过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选房结果予以公示。

  选房结果确认后,选房对象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安居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安居房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安居房项目办理现售备案后,选房对象凭《安居房选房确认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居房购房合同》,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签订《安居房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产权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安居房完成配售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按以下要求登记:

  (一)“权利人”栏登记购房人姓名,“共有情况”栏登记“按份共有,购房人占70%,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占30%”;

  (三)附记事项注明:“本套住房属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抵押、转让、使用按本县安居房相关政策执行;设置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需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批准;经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批准,或经司法处置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经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批准取得完全产权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申请材料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购房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县闲置安居房房源处置工作,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且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回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

  (二)由项目开发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自行处置,转商品房后需符合海南省及本县房地产调控政策;

  (三)本县存量市场化商品住房、闲置安置房转化的安居房,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将剩余房源恢复原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严格按照《安居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安居房产权份额,未经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批准,不得设立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

  购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回购该套安居房,回购价格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县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实行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期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擅自转让给非符合条件的对象。

  封闭流转期间,购房人确因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需转让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转让对象仅限本县符合安居房购房条件的轮候对象,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购房人需转让的安居房已设定抵押权的,转让前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转让或政府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不得上浮。

  封闭流转期内转让的安居房,住房性质和产权份额保持不变,封闭流转年限自新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 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申请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申请时需提交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材料。

  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购房人可凭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出具的批准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申请安居房上市交易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方可向本县符合购房条件的对象或社会购房者转让。

  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上市交易出售住房总价款的其余部分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收缴并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补缴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届时安居房市场评估价×(政府持有的30%产权份额-年均折扣率×购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

  3.购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从签订购房合同之年起至申请完全产权之年止,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算;

  4.届时安居房市场评估价,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在本县备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购房人补缴价款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出具《安居房完全产权批准文件》,购房人凭该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变更为全额产权的市场化商品住房。

  第三十五条 购房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换购1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

  (一)已购买本县安居房满3年以上,且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违规使用房屋记录;

  (二)因家庭成员增加,致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四)换购后的安居房仍符合本县安居房管理政策,且家庭在全省范围内无其他安居房。

  收回的安居房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重新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配售。安居房换购的具体流程、回购价格、房源调配等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封闭流转期内,购房人所持安居房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原因面临司法处置的,购房人应在司法处置前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提出回购其产权份额申请;购房人未申请回购的,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对安居房进行司法处置前函询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进行回购,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收函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安居房使用。购房人获得的回购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债权。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决定不回购的,县人民法院可将安居房公开拍卖,竞拍人不受安居房申购资格限制,购房人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按照产权份额获得拍卖安居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获得的拍卖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安居房公开拍卖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

  第三十七条 安居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继承人未在海南省拥有政策性住房,且符合本县安居房购房条件的,可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住房性质和产权份额不变,继续执行安居房政策;

  (二)继承人不符合本县安居房购房条件的,可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申请回购该套安居房,就回购价款进行继承;

  (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可按安居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四)购房合同满5年的,继承人可按本办法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再办理继承登记。

  第三十八条 安居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因婚姻状况变化、继承、司法处置、封闭流转期内转让等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登记结婚,申请增加配偶为共同权利人的,配偶需未在海南省拥有政策性住房,经原权利人书面同意,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备案后,凭结婚证等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夫妻离异申请变更权利人的,凭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税费的按规定完税;

  (三)因继承、封闭流转期内转让变更权利人的,应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重新签订的购房合同。涉及司法处置的凭借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文,因司法处置后发生住房性质变更的在办理产权人变更时凭借批准文件一并办理,涉及缴税的需在办理登记前依法完税。

  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各自合法合规申购取得1套本县安居房的,登记结婚后可继续持有,产权份额和住房性质不变。

  第三十九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县相关规定,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全额缴纳安居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托海南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将安居房规划、建设、房源、申请、审核、配售、使用、退出等全流程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和全程可追溯。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本县安居房保障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依托海南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提升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二条 本县安居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价格、产权处置等所有工作信息,均通过保亭县人民政府官网、县住建局公告栏、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安居房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对实名举报的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定期对本县安居房建设、配售、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对安居房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规划实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居房销售价格、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严查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安居房申请、审核、配售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立即取消其申请或购房资格,记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禁止其申请本县各类住房保障;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解除合同,收回安居房,购房人已支付的房款按原购房价格扣除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后退还。

  第四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安居房建设、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5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县安居房项目建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居房管理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本县已配售的安居房,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保障购房人权益的原则,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可参照本办法供后管理政策执行;具体衔接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具体办理流程按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发现同一时段内在海南省内省外重复参保并已清退在海南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缴纳记录视为无效;个税纳税记录材料存在应补税申报未申报、未足额缴税等特殊标注的,视为无效。

  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在本省安置的退役军人,其在部队服役年限满2年及以上的,可视同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高端紧缺人才的,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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